江科宏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30  *ST宏图(600122)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7证券代码:400169 证券简称:江科宏3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号收到日期:2024年4月30日生效日期:2024年4月3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7年10月25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 款 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 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 日,每期 回购金额为52,500,000.00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 年10月31日、11月 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 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 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 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怀珍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珍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宋荣荣作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指示,组织、 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 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荣荣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督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要求,如实反应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做好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客观公允的反应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正在讨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不排除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号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