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宏3: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查股网  2025-04-28  *ST宏图(600122)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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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名国成报字(2025)第0064号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名国成审字(2025)第1747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宏图高科财务报表反映,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归母所有者权益-258,797.93万元,资产负债率148.44%,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2024年12月31日的银行借款283,484.43万元,其中逾期银行借款177,201.66万元;应付债券205,000.00万元全部处于逾期状态。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之二、持续经营段所述,宏图高科已经连续多年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大量债务逾期无法偿还,并涉及多起未决诉讼,导致银行账户、股权投资等资产被冻结。

以上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宏图高科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所述,公司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宏图高科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银行负债完整性相关事项

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分别虚减负债906,307.11万元、981,979.38万元、980,090.69万元、974,762.04万元、974,762.04万元。宏图高科尚未根据上述负债相关的经济事项以及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的实际状态调整财务报表。

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宏图高科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共计发出95份银行询证函,涉及借款函证23份(其中:青岛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宏图三胞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取得截止2024年年末的征信报告及银行开户清单,依照以前年度银行开户清单或账面数发函;北京匡时国际拍卖香港有限公司未取得征信报告以及银行开户清单,本年度未发函)。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共计收到81份回函。发出货币资金函证汇总金额22,727.09万元,收到回函确认金额17,516.43万元,未回函金额3,890.21万元,货币资金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17.12%;发出借款函证汇总金额272,485.43万元,收到借款回函确认金额189,055.17万元(其中4份为借款银行债务转入资产管理公司62,248.10万元,但银行函证回函借款为0),未回函金额37,335.72万元,银行借款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13.70%。受审计条件的限制,针对银行债务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我们未能取得债务转让的相关资料,也未能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函证;针对未回函的银行询证函,我们实施了电话询问等措施予以跟进,但均不能为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提供可靠的证据。

(三)未决诉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所述,因资金短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等引发诸多诉讼事项,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诸如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等对宏图高科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因宏图高科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引发的中小投资者诉讼事项尚不确定,宏图高科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我们也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宏图高科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之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如本专项说明第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这些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对宏图高科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因为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宏图高科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情形。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I、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一)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宏图高科财务报表反映,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归母所有者权益-302,027.01万元,资产负债率167.88%,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2023年12月31日的银行借款283,787.05万元,其中逾期银行借款250,833.03万元;应付债券205,000.00万元全部处于逾期状态。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之二、持续经营段所述,宏图高科已经连续多年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大量债务逾期无法偿还,并涉及多起未决诉讼,导致银行账户、股权

投资等资产被冻结。

以上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宏图高科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所述,公司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宏图高科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本期情况:

上述事项本期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宏图高科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宏图高科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宏图高科于 2021 年 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103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宏图高科立案调查。2023年4月18日,宏图高科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宏图高科涉嫌以下违法行为:

1、虚假记载

(1)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宏图高科2017年度财务报告虚增收入741,838.03万元,虚增成本690,273.2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2017年度营业收入披露总金额的

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2017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 72.21%;2018年度财务报告虚增收入458,213.300万元,虚增成本428,912.2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2018年营业收入披露金额的 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2018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85%。

(2)虚减负债

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分别虚减负债906,307.11万元、981,979.38万元、980,090.69万元、974,762.04万元、974,762.04万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为81.28%、104.73%、106.40%、103.34%、101.75%。

2、重大遗漏

宏图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为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保理融资事项提供的担保,导致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告知书所述的“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减负债”事项,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宏图高科尚未提供2017至2018年度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以及虚减负债涉及的相关明细记录、凭证等证明材料以供我们审核,宏图高科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也未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针对告知书所述的“重大遗漏”事项,宏图高科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仍未补充披露。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宏图高科编制的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本期情况:

宏图高科本期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处罚决定与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号)基本一致。处罚决定书涉及部分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1、虚假记载

(1)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虚增收入和利润的主要会计主体宏图三胞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宏图高科已经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宏图高科体系内各家公司账面存在的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相关的往来款项,宏图高科已经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宏图三胞破产过程中,上述往来款项已经丧失实际权利,所以本年度上述往来款项已经核销。

据此,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事项对宏图高科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已经没有重大影响。

(2) 虚减负债事项

宏图高科尚未根据上述负债相关的经济事项以及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的实际状态调整财务报表。所以上述事项本期没有发生变化,相关影响没有消除。

2、重大遗漏

对于重大遗漏的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本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已经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之“(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对外担保情况”所述。

(三)未决诉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所述,宏图高科因资金短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等引发诸多诉讼事项,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诸如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等对宏图高科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本期情况:

本期宏图高科仍然存在大量的未决诉讼,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所述,宏图高科因资金短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等引发诸多诉讼事项,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诸如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等对宏图高科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我们对宏图高科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共计发出65份银行询证函(其中13份涉及银行借款),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共计收到55份回函。发出货币资金函证汇总金额35,715.99万元,收到回函确认金额21,449.11万元,未回函金额14,266.89万元,货币资金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39.95%;发出借款函证汇总金额198,538.02万元,收到借款回函确认金额53,133.18万元,未回函金额145,404.84万元,银行借款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73.24%。针对未回函的银行询证函,我们实施了电话询问等措施予以跟进,但均不能为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提供可靠的证据。

受审计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7份银行询证函实施函证程序,涉及货币资金金额

1,418.40万元,涉及银行借款金额63,954.77万元。受审计条件限制,我们未能获取宏图高科本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企业信用报告》。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公司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也无法判断公司对外担保、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事项披露的完整性。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本期情况:

本期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宏图高科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共计发出95份银行询证函,涉及借款函证23份(其中:青岛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宏图三胞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取得截止2024年年末的征信报告及银行开户清单,依照以前年度银行开户清单或账面数发函;北京匡时国际拍卖香港有限公司未取得征信报告以及银行开户清单,本年度未发函)。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共计收到81份回函。发出货币资金函证汇总金额22,727.09万元,收到回函确认金额17,516.43万元,未回函金额3,890.21万元,货币资金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

17.12%;发出借款函证汇总金额272,485.43万元,收到借款回函确认金额189,055.17万元(其中4份为借款银行债务转入资产管理公司62,248.10万元,但银行函证回函借款为0),未回函金额37,335.72万元,银行借款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13.70%。受审计条件的限制,针对银行债务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我们未能取得债务转让的相关资料,也未能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函证;针对未回函的银行询证函,我们实施了电话询问等措施予以跟进,但均不能为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提供可靠的证据。

根据函证情况,我们认为企业银行存款以及借款比去年回函率有所提高,存在性和完整性比去年有所改善,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公司银行借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也无法判断公司对外担保、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事项披露的完整性。

六、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营业收入;

适用的百分比:营业收入的0.5%;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