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宏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04  *ST宏图(600122)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3 月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2 月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6 年6 月3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苏01 认台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2024 年度重诉 学第220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申请费等费用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国泰世华为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宏图高科因流动资金之需向国泰世华公司借 款。宏图高科于2018 年1 月26 日向国泰世华公司签发本票一张,发票人为宏图 高科,面额为三千万美元整,此本票付款地未载,利息未约定,免除作成拒绝证 书,以台湾地区法律为准据法。同日,宏图高科与国泰世华公司又签订《借贷约 定书》,确认宏图高科向国泰世华公司借款三千万美元,借款期间自2018 年1 月30 日至2019 年1 月25 日。2018 年1 月30 日,国泰世华公司依约向宏图高 科提供前述全部借款,并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就该借款出具信 用证进行担保。之后,因宏图高科发生以资产重组方式出售主要营业项目,以及 资产遭法院冻结等事项,国泰世华公司分别于2018 年9 月17 日及2018 年11 月 14 日向宏图高科发出催款通知函,向宏图高科主张全数借款到期,并要求宏图 高科限期清偿债务。然宏图高科未于期限内向国泰世华公司清偿债务,经国泰世 华公司请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依担保信用证向国泰世华公司 履行担保责任后,目前宏图高科尚余到期未清偿之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迟延利 息、违约金及费用未清偿。

持。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泰世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予判令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国泰世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宏图高科偿还国泰世华公司借款本金264125.59 美元及利息(自2018 年11 月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标准为3.292547%)、违约金(自2018 年11 月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逐笔核算,具体按合同第三章第三 条第(一)点的标准计算);

2.判令宏图高科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2019)苏01 民初4122 号诉讼相关判决书,判决如下:本案系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应受《借贷约定书》中管辖条款的约束,故对案涉纠纷,本院无管 辖权。国泰世华公司称其已就本票权利向台湾地区法院提出主张,但因台湾地区 法院无管辖权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纠纷台湾地区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起诉。

(二)二审情况

(2019)苏01 民初4122 号诉讼相关进展:收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出具的 113 年度重訴字第220 號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应付给原告国泰世华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美金贰拾染万零柒佰陆拾参元捌角 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再审情况

一、本次申请人国泰世华银行提出申请如下:

1、请求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作出的2024 年度重诉字第220 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2、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申请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经国泰世华银行申请,就国泰世华银行与宏图高科间请求清偿借款事件,台 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作出2024 年度重诉宇第220 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内容 为宏图高科应给付国泰世华银行美金贰拾柒万零柒佰陆拾叁点捌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由宏图高科负担。

案涉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 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应不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国泰 世华银行要求认可和执行上述判决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

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2024 年度重诉字第220 号民事判决 书。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 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准。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苏01 认台1 号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