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3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98,501,357.78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25,709,903.98元(未经审计)。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股分派现金红利0.75元。我们认为,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2023年前三季度红利,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诉求,符合《公司章程》、《兰花科创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安达科工贸公司相关资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唐安煤矿分公司开展下组煤项目建设,本项目地面工业场区选址为唐安煤矿旧矿区,现由兰花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兰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晋城市安达科工贸有限公司租用,经与晋城市安达科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工贸”)协商,董事会同意对其因租用唐安煤矿旧矿区搬迁相关资产损失进行补偿。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满足唐安煤矿下组煤项目建设正
常需要,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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