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为原审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根据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需向原审原告支付货款2,209,46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一审受理费24,546元、保全费5,000元和二审受理费24,5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度对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目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湖南公司”或“原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与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审被告一”或“德森公司”)、商祥琼(以下或称“原审被告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21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2年2月17日拿到了湖南省长沙
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2153号)。在一审开庭审理后,农产品湖南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湘0105民初2153号),判决德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货款2,209,46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商祥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德森公司和商祥琼负担。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原审被告二商祥琼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农产品湖南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相关资料,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行二审审理。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2022年11月9日和2023年4月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号)、《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64号)和《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33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情况
农产品湖南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湘01民终35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6元,由商祥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已于2021年度对德森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目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农产品湖南公司将会积极做好相关款项的催收工作,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