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组织机构的调整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改后内容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新增)(十八)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新增)(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内容发生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