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目 录
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 3
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4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
议案4: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6议案5:关于子公司执行湖南省储备粮轮换业务需将收购稻谷销售给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19
议案6:关于调整公司下设子公司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 23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大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大会设会务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会务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着正装出席,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纪律、严肃对待每一项议题。
三、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确认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现场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大会会务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五、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六、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不进行发言。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完成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统一将表决单投递至投票箱内。
八、会议表决计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监事和见证律师担任。
九、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16日14︰30现场会议地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宣读参加现场股东大会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子公司执行湖南省储备粮轮换业务需将收购稻谷销售给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调整公司下设子公司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讨论
五、投票表决
1、宣读大会表决办法
2、举手表决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3、股东填写表决单并投票表决
4、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六、现场会议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布合并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且已经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组织机构的调整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订后内容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新增)(十八)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
章程原条款内容
章程原条款内容 | 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新增)(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同步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新增):(十七)决定公司因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新增)(十八)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新增)(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供网络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 |
(新增)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后续序号顺延) |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但相应章节和条款的相应序号亦根据变更情况相应作出修改和依次顺延。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同步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新增)(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 (五)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 |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原条款内容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4:
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且已经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增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30,332,293.58元(不含税),其中包括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和商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人 | 本次新增 预计金额 (不含税) | 2023年1-6月实际发生金额 (不含税) | 2022年实际 发生金额 (不含税) |
1 |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 湖南嘉合晟贸易有限公司 | 400,000,000.00 | 117,664,240.53 | 54,483,835.80 |
2 | 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 29,312,293.58 | 0.00 | 17,853,211.01 | |
3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衡阳九炫商业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106,427.24 | 0.00 |
4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衡阳九炫商业有限公司 | 20,000.00 | 3,332.08 | 0.00 |
总 计 | 430,332,293.58 | 117,773,999.85 | 72,337,046.81 |
二、关联方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1、关联方关系介绍
①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
②湖南嘉合晟贸易有限公司、衡阳九炫商业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三级全资子公司。
以上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规定的关联方情形。
2、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履约能力较强。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1、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增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30,332,293.58元(不含税),其中包括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和商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2、交易原则
(1)交易的定价原则及方法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2)交易的数量与价格
公司下属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拟新增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30,332,293.58元(不含税),在此范围内交易双方签订具体合同约定实际交易数量和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3)交易价款结算
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或根据关联交易业务发生时签署的协议约定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4)协议及合同生效条件
在本次关联交易授权的范围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协议待实际业务发生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签署,由公司及子公司和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生效。
四、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可以利用双方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将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上述关联交易。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5:
关于子公司执行湖南省储备粮轮换业务需将收购稻谷销售给
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执行湖南省储备粮轮换业务需将收购稻谷销售给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且已经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联交易标的情况概述
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通知》(湘粮调[2023]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金健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储备粮公司”)在执行湖南省储备粮轮换业务时,需将2023年新收购轮入的4,616.494吨早籼稻销售给关联方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省储备粮公司”),交易价格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二级全资子公司。前述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
规定的关联方情形。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PEXL58F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时间:2018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伍湘东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119号南栋经营范围:储备粮的管理,粮、油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方基本财务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总资产为317,855万元,总负债为254,842万元,净资产为63,013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54,810万元,净利润为-826万元。截止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总资产为279,571万元,总负债为243,604万元,净资产为35,967万元,2023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6,915万元,净利润为-45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子公司金健储备粮公司拟与湖南省储备粮公司签订《湖南省储备粮粮食轮入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品种生产年限、名称及性质:2023年产省储备粮早籼稻。
(二)质量标准:轮入的粮食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为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质量数据以湖南省粮油质量监测中心
检验报告为准。
(三)交易数量:4,616.494吨(储存期间粮食损耗由金健储备粮公司负责)。
(四)交易价格和金额:仓内交货价格不超过2,800元/吨,交易金额不超过壹仟贰佰玖拾贰万陆仟贰佰万元整。
(五)交货时间、方式和地点:2023年8月31日前,在金健储备粮公司承储的0P5、0P6仓库区内交货,但轮换架空期不能超过四个月。
(六)结算方式:粮食入库时,湖南省储备粮公司凭金健储备粮公司的检斤单、质检单据等入库凭证,先按照进度支付货款的80%;在粮食收购完成,经省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将剩余货款的20%支付给金健储备粮公司,同时金健储备粮公司开具发票给湖南省储备粮公司。
(七)双方权利及责任
1、金健储备粮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1)金健储备粮公司确保该批粮食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否则金健储备粮公司承担湖南省储备粮公司的一切损失责任。
(2)金健储备粮公司在该批粮食验收合格后,有权要求湖南省储备粮公司按约定及时支付粮食货款及轮换补贴费用。
2、湖南省储备粮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1)该批粮食收购入库过程中,金健储备粮公司如有不执行国家政策或操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致使粮食数量不实、质量不符、资金损失或弄虚作假的,湖南省储备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健储备粮公司赔偿损失。
(2)金健储备粮公司逾期交货或交货数量不足,湖南省储备粮公司可催告金健储备粮公司继续履行,金健储备粮公司不予答复或不完全履行,湖南省储备粮公司有权通知金健储备粮公司解除合同;金健储备粮公司不能交货的,应向湖南省储备粮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地方有关部门对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进行,能最大化地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次关联交易将按照政府部门制定批准的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上述交易。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议案6:
关于调整公司下设子公司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
实施主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下设子公司2023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且已经于2023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调整部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下设子公司原预计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湖南金健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冻公司”)、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帅牌公司”)和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制食品公司”)购买产品商品不超过人民币1,520万元、150万元和320万元,向关联方速冻公司提供劳务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前述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3日、2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由于湖南农业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调整和部分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变动,为便于前期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业务的顺利承接,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与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开展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时,需在2023年度预计额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即公司下设子公司与关联方速冻公司购买产品商品业务和向其提供劳务业务均调整为与关联方湖南省军粮放心粮油有限公司开展;与关联方长沙帅牌公司、米制食品公司购买产品商品业务分
别调整为与关联方湖南省食用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本次调整前后的关联交易实施主体均为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且除上述关联交易实施主体发生变更外,公司下设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其他内容均不变。本次拟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人 | 调整前2023年度预计额度 (不含税) | 调整后2023年度预计额度 (不含税) | 2023年1-6月实际发生金额(不含税) | 2022年实际发生金额(不含税) |
1 |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商品 | 调整前关联交易主体: | 15,200,000.00 | 10,080,000.00 | 10,071,263.41 | 22,254,891.57 |
湖南金健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 ||||||
调整后关联交易主体: | 0.00 | 5,120,000.00 | 0.00 | 0.00 | ||
湖南省军粮放心粮油有限公司 | ||||||
2 |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商品 | 调整前关联交易主体: | 1,500,000.00 | 150,000.00 | 146,422.03 | 813,371.57 |
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 | ||||||
调整后关联交易主体: | 0.00 | 1,350,000.00 | 70,552.29 | 0.00 | ||
湖南省食用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3 | 向关联人购买产品、商品 | 调整前关联交易主体: | 3,200,000.00 | 780,000.00 | 776,606.13 | 2,757,689.06 |
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 | ||||||
调整后关联交易主体: | 0.00 | 2,420,000.00 | 0.00 | 0.00 | ||
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4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调整前关联交易主体: | 600,000.00 | 240,000.00 | 239,053.62 | 864,581.53 |
湖南金健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 ||||||
调整后关联交易主体: | 0.00 | 360,000.00 | 0.00 | 0.00 | ||
湖南省军粮放心粮油有限公司 | ||||||
总 计 | 20,500,000.00 | 20,500,000.00 | 11,303,897.48 | 26,690,533.73 |
二、关联方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南省食用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湖南省军粮放心粮油有限公司、长沙帅牌油脂有限公司和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以上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规定的关联方情形。
2、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履约能力较强。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1、日常关联交易调整的主要内容
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调整和部分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变动,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与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时,需在2023年度预计额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即公司下设子公司与关联方速冻公司的购买产品商品业务和向其提供劳务业务均调整为与关联方湖南省军粮放心粮油有限公司开展;与关联方长沙帅牌公司、米制食品公司的购买产品商品业务分别调整为与关联方湖南省食用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本次调整前后的部分关联交易实施主体均为湖南农业集团旗下子公司。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主体发生变更外,公司下设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和其他内容均不变。
2、交易原则
(1)交易的定价原则及方法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2)交易的数量与价格
公司下属子公司与调整后的关联方在预计额度范围内签订具体合同,约定实际交易数量和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3)交易价款结算
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或根据关联交易业务发生时签署的协议约定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4)协议及合同生效条件
在本次关联交易授权的范围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协议待实际业务发生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签署,由公司及子公司和调整后的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生效。
四、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发生变更是根据关联交易双方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调整。本次对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上述交易。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交易方式仍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