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东湖高新(600133)公司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价格于2023年6月29日、6月30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最近三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达到35%。鉴于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涨幅较大,已明显偏离上证指数增长幅度,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 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询,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5),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标的股权比例、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交易双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9日、6月30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拟将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权转让至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本次拟发生交易涉及的具体股权比例尚需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以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5)。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询核实:截至目前,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事项;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未筹划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注入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发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和涉及热点概念的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次股票交易价格波动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9日、6月30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标的股权比例、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交易双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三)生产经营风险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