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连续16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湖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东湖转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 投资者所持“东湖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5.71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号)批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5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155,000万元,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7号文同意,公司15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5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票面利率为: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债券期限为: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债券简称“东湖转债”,债券代码“11008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湖转债”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6.1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5.71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转股价格调整日 | 调整后转股价格 | 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 公告编号 |
2021年6月18日 | 6.05元/股 | 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 | 临2021-068 |
2022年6月29日 | 5.84元/股 | 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 | 临2022-056 |
2023年6月26日 | 5.71元/股 | 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 临2023-052 |
二、“东湖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东湖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已触发“东湖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东湖转债”。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后续“东湖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时间等具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相关主体减持“东湖转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及持有“东湖转债”。
五、风险提示
投资者所持“东湖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5.71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东湖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