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3日起以专人送出、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收盘后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
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连续16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湖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的“东湖转债”。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管理层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后续“东湖转债”赎回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时间等具体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公告》(编号:临2023-102)。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熊新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