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
经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杨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史文明作为公司总经理、余瑞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段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立即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则,并已开展信息披露与合规运作专项培训,通过以学促改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在今后的常态化工作中,为从根源处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公司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从持续完善内控机制、提升关键人员履职能力等方面入手,制定长效整改措施,持续提升公司内控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一是与相关各方做好定期沟通、精准对接、责任到人,保障各类重大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二是加强培训学习,进一步提升关键人员履职水平及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三是提升定期报告编制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工作,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