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46号
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松林,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2年6月9日,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借贷纠纷的涉案金额0.70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46%。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的重大仲裁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4.1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松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发生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松林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