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权益变动暨继续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0-11  浪莎股份(600137)公司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权益变动暨继续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公告日继续增持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97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5%。

? 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公告披露了《浪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股份计划继续实施公告》(详见202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临时公告“临2024-027”号),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集团”)本次继续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增持股份下限不低于100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194万股。因为本次继续实施调整增持股份计划上下限,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实施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浪莎集团已回避表决(详见2024年8月27日、9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临时公告“临2024-028”、“临2024-033”号)。因本次继续增持股份达到占公司总股本的1%,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相关规定,现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权益变动暨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四海大道东1号
成立时间2005-04-20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出资额6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73147725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变动方式变动日期股份种类增持股数(股)增持比例(%)
浪莎集团集中竞价2024.9.30-10.10人民币普通股977,3001.005
合计977,3001.005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浪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浪莎集团无限售流通股41,607,45542.80%42,584,75543.804%

二、本次继续增持实施进展情况

1、自202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买入,已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97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5%。具体增持时间和数量如下:

(1)2024年9月30日首次增持2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2%; (2)2024年10月8日第二次增持8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9%; (3)2024年10月9日第三次增持81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84%; (4)2024年10月10日第四次增持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的0.05%。

2、截止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258.47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04%。

3、本次继续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上述增持主体将在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相关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实施未达预期等风险。

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