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2-20  浪莎股份(600137)公司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股份计划继续实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告日起,拟在未来6个月实施相关增持计划。增持股份下限不低于100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194万股。

?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于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5.73万股,实施期限届满。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8月20日公告披露了《浪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股份计划继续实施公告》(详见202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临时公告“临2024-027”号),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继续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增持股份下限不低于100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194万股。

现将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实施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第一次实施增持计划前,增持主体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股份4149.53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8%。

(三)继续实施增持计划前,增持主体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股份4160.74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0%。

二、第一次增持计划和继续增持计划实施主要内容

(一)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起 6 个月内实施了相关增持计划,其增持股份的种类、价格、方式、资金安排如下:

1、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2、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3、拟增持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

(二)本次继续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增持股份下限不低于100万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194万股。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实施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1、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增持计划6个月实施期间,即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2、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6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即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5.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实施期限届满。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6.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截止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266.47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9%。

四、律师核查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实施届满暨增持实施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依照《监管指引第8号》,本次继续增持依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五、其他说明

(一)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三)本次增持计划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