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53号
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赵勇,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赵勇自2018年2月28日起担任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2月4日,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显示,时任副总经理赵勇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获配售“兴发转债”2,270张,交易金额227,000元;2022年10月31日,赵勇将前述获授的可转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252,258.29元,收益为25,258.29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股票以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参与配售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又在6个月内卖出所持可转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进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