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13  金发科技(600143)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3人拟于2024年7月15日起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

?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全实施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的姓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本次增持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长陈平绪先生、董事宁红涛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年德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李鹏先生、董事李华祥先生、监事会主席沈红波先生、监事丁超先生、监事张明江先生、监事廖梦圆女士、监事朱秀梅女士、副总经理黄河生先生、财务总监奉中杰先生、董事会秘书戴耀珊先生合计13人(以下合并简称“增持主体”)。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持有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陈平绪董事长639,0910.0239%
宁红涛董事1,704,9310.0638%
陈年德董事兼副总经理342,9350.0128%
李鹏董事兼副总经理204,9090.0077%
李华祥董事201,2980.0075%
沈红波监事会主席337,2930.0126%
丁超监事339,8030.0127%
张明江监事271,1270.0102%
廖梦圆监事37,5150.0014%
朱秀梅监事47,5780.0018%
黄河生副总经理612,6550.0229%
奉中杰财务总监387,4550.0145%
戴耀珊董事会秘书308,1820.0115%

3、增持主体中,陈平绪、黄河生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并完成一次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4)、2024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其余人员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没有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2.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份。

3.增持股份的金额

增持主体拟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拟增持股份金额下限(万元)
陈平绪董事长50.00
宁红涛董事100.00
陈年德董事兼副总经理100.00
李鹏董事兼副总经理100.00
李华祥董事50.00
沈红波监事会主席100.00
丁超监事100.00
张明江监事100.00
廖梦圆监事30.00
朱秀梅监事10.00
黄河生副总经理100.00
奉中杰财务总监60.00
戴耀珊董事会秘书50.00
合计950.00

4.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拟增持的股份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7月15日起3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增持主体拟增持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7.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全实施的风险。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