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2)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2.33亿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61.79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5年4月16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75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0.88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0.87亿元。
同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5.54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1.46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广东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金发科技为子公司广东金发“年产400亿只高性能医用及健康防护手套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手套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广东金发新增担保额度18亿元,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4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15.4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16.36亿元(其中包含为手套项目贷款的担保余额7.68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9.32亿元(其中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用于手套项目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将不再使用,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32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6.3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47.76亿元,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6.24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71亿元,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3.53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广东金发
公司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法定代表人:陈平绪营业期限:长期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改性塑料、丁腈手套、口罩、熔喷布、防护服等。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广东金发97.1836%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金发2.8164%的股权,公司合计对其拥有100%的股权。
2、辽宁金发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成立时间:2020年01月20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平绪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ABS合成树脂及ABS改性塑料、SAN、MMA、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
28.5580%;公司持有其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金额(元) |
1 | 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44.0992% | 2,903,086,963 |
2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5580% | 1,880,000,000 |
3 | 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22.7857% | 1,500,000,000 |
4 | 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5571% | 300,000,000 |
合计 | / | 100% | 6,583,086,963 |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 | |||
总资产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702,056.76 | 516,852.54 | 185,204.22 | 170,544.36 | -10,339.19 |
2024年9月30日 | 2024年1-9月 | |||
总资产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636,670.24 | 461,304.35 | 175,365.89 | 235,938.27 | -9,838.33 |
2、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 | |||
总资产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448,029.99 | 918,596.08 | 529,433.91 | 641,809.10 | -116,235.50 |
2024年9月30日 | 2024年1-9月 | |||
总资产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524,454.51 | 1,100,246.35 | 424,208.16 | 521,078.39 | -106,139.64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年4月1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BC2025030300000239号融资额度协议”。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75亿元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5、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年4月16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1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2条约定外,由(221011)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编号为(20981000)浙商银国网签字(20240229)第000006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进口信用证本金4,784.648889万美元及其利息、进口信用证押汇本金19,000万人民币及其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同意将债务人依据编号为(33100000)浙商沈分数凭字(2024)第00003号的《数字信用凭证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而开立的合计439笔数字信用凭证业务所形成的合计人民币112,674,107.12元的未结清债务也全部纳入本次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畴,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相对可控。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4月16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2.20亿元,占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73%,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