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1-18  廊坊发展(600149)公司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经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简报等形式向董事会报送有关材料、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决策。

第四章 委员及主任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委员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报告,了解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审议公司有关重大经营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动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方式、业务活动及发展状况;

(二)定期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认真进行准备,积极发表意见;

(三)接受委员会主任委托履行委员会具体事项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领导委员会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认真履行职责;

(二)确保委员会及时就有关必要事项进行讨论,作出清晰明确的结论;

(三)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其中应考虑其它委员和管理层提议列入议程的任何事项。委员会主任可授权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履行该职责;

(四)确保各委员事前能够了解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五)出席或授权副主任或其它委员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问题。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