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未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3年6月19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向符合条件的7名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37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64元/股。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