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前述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目的及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
性、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前述论证分析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