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科技术”)于2021年3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192,495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未在法定持续督导期内使用完毕,中天国富证券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6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与公司签订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世纪证券委派了保荐代表人聂荣华先生、柳金星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回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世纪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现因原保荐代表人聂荣华先生工作变动,世纪证券委派陈清先生接替聂荣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职责。
此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陈清先生和柳金星先生,持续督
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聂荣华先生在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陈清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陈清:保荐代表人、律师,法学硕士,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曾先后参与的项目有北生药业、丹东化纤、夏新电子、辽源得亨、四川金顶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招商轮船、中嘉博创、维科技术、安车检测再融资项目,安车检测、国华网安、维科精华、重庆钢铁、华润锦华、茂硕电源、茂业物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