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7  维科技术(600152)公司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

经查,2023年9月19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 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利润为-2.13亿元,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维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维科技术、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