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股网  2026-05-29  华创云信(600155)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7 号

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

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 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创云 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融实业)、上 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恩实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新日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安庆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佳合贸易)、 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宇书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通乐达)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自查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杉融实业、明新日异2016 年至2020 年为上市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 信或者公司)前十大股东,易恩实业2017 年至2019 年为华创云 信前十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但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一致行动

关系,导致华创云信2016 年至2020 年相关定期报告均未按规定 披露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等主体间一致行动关系。

(二)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并暂停交易

2020 年8 月至2021 年6 月,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 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陆续减持公司股份,相关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其中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等存 在减持比例达到1%时未披露,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披露且未 暂停交易等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

2024 年7 月至11 月,杉融实业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 冻结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5.33%,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 贸易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占华创云信总股本的 6.01%,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杉融实业、佳合贸易未充分 关注诉讼案件进展及股权冻结情况,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股权 冻结信息,导致华创云信未及时披露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5%以上股权被冻结的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长期 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所涉持股比例高、时间跨度大,同时存在大 额违规减持、权益变动披露不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此外,杉融 实业、佳合贸易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上述行为严

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1.4 条、第2.1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1 条、 第2.1.3 条、第3.4.1 条、第3.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1 条、第2.1.3 条、第3.4.1 条、第 3.4.2 条、第7.7.8 条等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杉融实业未及时披 露股权冻结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部门已 于2025 年9 月作出监管措施决定,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易恩实业、明新日异、南通乐达回复无异议。 杉融实业、佳合贸易针对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提出不具有 隐瞒股权冻结情况的主观故意、未收到正式查封通知、已收到监 管措施决定等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杉融实业、佳合贸易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理应对所持股份状 态保持充分关注,在自身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密切关注诉讼案件 进展,及时查询股份受限情况,并及时、准确予以披露。本所相 关部门前期仅对杉融实业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事项作出处理,杉

融实业、佳合贸易还存在股权冻结情况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违 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未及时披 露存在一定客观因素等原因,但不足以减轻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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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5 月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