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巨化股份(600160)公司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于2023年4月20日,经董事会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及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有影响的媒体、证券研究和行业分析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 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展示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及时、公平原则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1、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开投资者接待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设置董秘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对涉及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2、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行业新闻、公司动态、专题报导、经营产品或服务、公司公告、公司治理等信息。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对错误信息予以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5、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五)电话、传真和和电子信箱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和电子信箱,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1、接受媒体采访应慎重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采访后的报道内容与公司对外

公告信息的一致性。

2、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3、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七)现场参观

1、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明确安全等注意事项,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投资者者人身安全。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和擅自进入生产区。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八)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九)上证e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2、公司应当汇总梳理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3、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4、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5、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或工作需要参与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共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如公司或各分子公司发生重大的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和回应投资者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首要的处理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流程、管理模式、财务指标、人事动态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