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生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生物”、“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734,44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2021年4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3,339,999,994.11元,扣除发行费用9,425,997.42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573,996.6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8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担任天坛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
办公地址: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
保荐代表人: | 陈超、夏雨扬 |
联系人: | 陈超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天坛生物 |
证券代码: | 600161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6号院8号楼521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乙2号院 |
法定代表人: | 付道兴 |
成立日期: | 1998年06月08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00069802M |
邮政编码: | 100024 |
电子信箱: | ttsw@sinopharm.com |
网址: | http://www.TiantanBio.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核准,天坛生物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734,44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2021年4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
3,339,999,994.11元,扣除发行费用9,425,997.42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573,996.69元。中金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天坛生物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前或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天坛生物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