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3-02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
会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37,650,30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4623 |
(注:截止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3,268,438,122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董事范菲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翟美卿女士、董事刘根森先生、董事翟栋梁先生、独立董事陈锦棋先生、独立董事庞磊先生、独立董事甘小月女士视频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陈昭菲女士、监事张柯先生、监事
刘静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黄杰辉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吴光辉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234,146,501 | 99.8434 | 2,761,400 | 0.1234 | 742,400 | 0.0332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A股 | 2,237,585,501 | 99.9971 | 63,800 | 0.0028 | 1,000 | 0.0001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237,585,501 | 99.9971 | 64,800 | 0.0029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七项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74,832,342 | 97.1926 | 62,817,959 | 2.8074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62,469,059 | 94.6890 | 2,761,400 | 4.1856 | 742,400 | 1.1254 |
2 |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65,908,059 | 99.9017 | 63,800 | 0.0967 | 1,000 | 0.0016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65,908,059 | 99.9017 | 64,800 | 0.0983 | 0 | 0.0000 |
4 |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七项制度的议案 | 3,154,900 | 4.7821 | 62,817,959 | 95.2179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议案涉及特别决议议案:3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洁、何子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和何子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