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关于利用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投资集团”)于近日向公司送达《关于提供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函》,在福建省2023年海上风电市场化竞争配置(第一批)中,福建投资集团成为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长乐海电项目”)的中选投资主体,鉴于长乐海电项目与公司业务相关,福建投资集团根据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选择。
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长乐海电项目商业机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郭政、张骏、唐晖、吴明、杨艳、张天敏回避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次商业机会概述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2023年海上风场市场化竞争配置(第一批)的中选通知》和《关于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在福建省2023年海上风电市场化竞争配置(第一批)中,经评审、公示并确认,确定福建投资集团为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的中选投资主体。
2019年7月,公司在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即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海电”)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时,福建投资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其中关于优先提供商业
机会的内容为:“本公司将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如发现未来在境内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运作、并购等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决定是否利用该等商业机会。”鉴于长乐海电项目与公司业务相关,福建投资集团根据上述承诺向公司送达《关于提供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函》,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选择。
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100MW,离岸距离35~38km,理论水深43m,参考年平均风速9.5m/s,拟安装单机容量不低于12MW风力发电机组。
二、关于公司利用本次商业机会的说明
(一)长乐海电项目开发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主业的发展方向
公司紧跟国家清洁能源发展政策,践行“双碳”战略目标,坚持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为重点,自建与并购并举,夯实企业发展基础,争取在海上风电等业务领域取得更大突破。长乐海电项目开发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主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海上风电装机规模,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具备独立开发长乐海电项目的能力
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的中闽海电,专业从事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目前公司海上风电装机容量29.6万千瓦,占公司风电装机规模的32.62%。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经验,同时公司资信状况良好,融资渠道和方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项目投融资能力,因此公司具备独立开发长乐海电项目的能力。
三、相关决策程序与意见
1、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郭政、张骏、唐晖、吴明、杨艳、张天敏回避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长乐 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商业机会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了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用长乐海电项目商业机会,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主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公司具备独立开发该项目的能力,利用本次商业机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四、风险提示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公司在获得长乐海电项目商业机会后需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核准,否则将被取消投资主体资格,项目能否顺利核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完成核准后,公司投资长乐海电项目事项尚需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