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查股网  2024-06-08  中闽能源(600163)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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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业绩承诺及标的资产

关于业绩承诺及标的资产关于业绩承诺及标的资产关于业绩承诺及标的资产。。。。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前期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和可转债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海电),控股股东做出三年业绩承诺,将累计实现净利润作为业绩补偿的计算基础。中闽海电主要资产为福建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一期50MW项目和二期246MW项目,2021年实现归母净利润37,646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135.27%;2021、2022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80,691.2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

104.07%;2021-2023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124,407.96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100.50%,压线完成三年业绩承诺。

请公司补充披露中闽海电有关情况:(1)一期项目、二期项目

2021-2023年的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销售收入及利用小时数,拆分收入中电价收入、补贴收入的具体金额和占比,以及各年补贴收入的回款情况;(2)近三年收入、成本的具体金额和变动情况,分析每度电发电成本与盈利能力,并与其他海上风电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3)近三年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依据,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合理;(4)近三年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金额,结合借款等情况说明财务费用的变动是否合理,结合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具体工作内容说明管理费用率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母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为中闽海电提供相关管理协助其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托管事宜

关于托管事宜关于托管事宜关于托管事宜。。。。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2020年7月,公司披露托管暨关联交易公告,中闽海电受托管理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福建莆田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并相应收取托管费用。2021-2023年,中闽海电因托管确认的收益分别为1243.16万元、2439.67万元和3663.91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2021-2023年中闽海电经审计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及生产成本、分摊协议等,详细披露项目分摊金额的方法和托管费用计算的具体过程,在此基础上说明托管收益的确认金额是否准确;(2)托管收益的确认对实现业绩承诺的影响,是否存在为实现业绩承诺而多计托管收益的情形。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盈利能力

关于盈利能力关于盈利能力关于盈利能力变化变化变化变化。。。。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业务为新能源发电

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三个板块,其中2023年风力发电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95.32%。近三年公司风力发电营业收入分别为14.97亿元、17.35亿元和16.14亿元,毛利率分别为65.67%、65.05%和61.89%,逐年下降。

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风电业务开展情况,包括风电装机规模、上网电价、发电量和售电量、利用小时、风力资源、资金成本等;(2)在问题(1)基础上,结合风电营业收入、成本构成及变动、项目开展情况等量化分析说明毛利率连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

4.关于应收账款

关于应收账款关于应收账款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7亿元、20亿元和24.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0.92%、

111.69%和141.21%,其中包括部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加,但2023年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6460.32万元,较上年减少2195.98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按账龄分布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金额及其相互匹配关系,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增加但坏账准备计提减少的原因,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合理性;(2)结合国家补贴核查工作的进展、应收账款中国家补贴的金额和占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国补相关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准确、充分;

(3)中闽海电一期、二期项目纳入国家补助合规目录的时间、依据、以及收回补贴的进度和金额,结合补贴的确认政策、依据及时点说明营业收入确认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存在多计收入以达到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形。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

表核查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

请公司保荐机构对问题公司

引等规定要求,

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

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认为不适用或因

请你公司于

收到本工作函之日起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到本工作函之日起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