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生物: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长悦)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增资款。2023年4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3月31日,济南长悦三期增资款违约均未实缴,导致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事项违约进展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欠付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
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022年1月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1年年报对应项目的差异幅度分别为91.37%、65.49%,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董事长吴江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总经理陈瑞、董秘张宝林、时任董事长黄海粟、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宗义、财务总监董春香对上述第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0:00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内容及在规定时间内到宁夏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告知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特此公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