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24  *ST宁科(6001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11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7.49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9.4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6.63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分别为审结阶段、审结已执行阶段、审结未执行阶段、审结未执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诉讼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为865.77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 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金额4092.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38%。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执行阶段、审结未执行完毕阶段、审结已执行阶段、已执行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四份《民事起诉状》,对应的四份应诉通知书分别为(2024)宁0205民初1878号、(2024)宁0205民初1882号、(2024)宁0205民初1879号和(2024)宁0205民初1881号,对被告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中科新材

(二) 诉讼请求

1、《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78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666,154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陆仟壹佰伍拾肆元整),利息 96,503.67 元(大写:玖万陆仟伍佰零叁元陆角柒分)(利息自2023年4月7日暂计算至 2024年3 月 29 日),以上合计 2,762,657.67元(大写:贰佰柒拾陆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陆角柒分),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5%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确认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2,666,15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82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196,488元(大写:贰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捌拾捌元整),利息79,503.71元(大写:柒万玖仟伍佰零叁元柒角壹分) (利息自2023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此后的利息由被告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确认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2,196,48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79号),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52,214.83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贰佰壹拾肆元捌角叁分),利息48,944.54元(大写:肆万捌仟玖佰肆拾肆元伍角肆分) (利息自2023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此后的利息由被告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确认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

1,352,214.8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81号),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01,553.63元(大写:贰佰壹拾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陆角叁分),利息116,338.51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叁佰叁拾捌元伍角壹分) (利息自2022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此后的利息由被告按照年利率

3.65%支付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确认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2,101,553.6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1、《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78号):原、被告在2020年8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新材将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被告公司厂区内的研发中心门房及公司厂区南大门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研发中心门房、厂区南大门、门口硬化及建设单位安排的其它工程等,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暂定价500,000元。因工程量增加,双方在2020年8月23日又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价款为 13,5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合计为3,517,051元,被告仅支付了 850,897 元,尚欠工程款合计2,666,154元至今未付。

2、《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82号):原、被告在2021年 11月 11日签订了《零星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新材将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被告公司厂区内的月桂二酸项目零星建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暂定价300,000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合计为 2,196,488元,被告至今未付。

3、《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79号):原、被告在2018年10月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新材将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被告公司厂区内的月桂二酸项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各项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土建、装饰装修及配套的安装工程等,承包

方式是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暂定价 220,000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合计2,838,024元,被告仅支付了1,485,809.17元,尚欠工程款1,352,214.83元至今未付。

4、《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81号):原、被告在2020年11月1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同》,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新材将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被告公司厂区内的月桂二酸项目零星工程(土建、安装、水暖、电器等)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暂定价 100,000元,工程量最终按照审计审核结果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合计为2,401,553.63 元,被告仅支付了 300,000元,尚欠工程款2,101,553.63元至今未付。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四份应诉通知书(2024)宁0205民初1878号、(2024)宁0205民初1882号、(2024)宁0205民初1879号、(2024)宁0205民初1881号,目前尚未开庭。

三、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情况统计

序号案件编号原告被告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 (万元)案件阶段
1(2024)宁0202执1323号宁夏金海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842.80已申请执行
2(2024)宁0202执1322号平罗县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228.72已申请执行
3(2024)宁0205 民初770 号河北卓然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纠纷214.77未审结
4(2023)宁0205民初3230号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271.55未审结
5(2024)宁0205民初1878号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农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76.27未审结
6(2024)宁0205民初1882号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农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27.60未审结
7(2024)宁0205民初1879号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农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40.12未审结
8(2024)宁0205民初1881号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农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21.79未审结
其余单笔在 2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1起,金额小计1669.33
合 计4092.95

四、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执行阶段、审结未执行完毕阶段、审结未执行阶段、已执行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