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关于涉及追偿权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ST 宁科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偿权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904,611.11 元及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 决尚未生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追偿权纠纷,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作 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 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6)宁0205 民初80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 上述追偿权纠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辉环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66 元,由原告华辉环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接 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票据提交本院,逾期不 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宁夏恒德源工贸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破产重整管 理人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管理人亦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中就该笔债权作出相应偿债安排,且该《重整计划》 业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针对本次诉讼 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已根据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并结合《重整计划》 相关约定,由恒力国贸就该等可能产生的最大担保责任预留偿债资源。
鉴于华辉环保已依法代偿全部款项,依据《民法典》,华辉环保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恒力国贸追偿,享有债权人宁夏 恒德源工贸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恒力国贸的权利。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 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