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11-13  武汉控股(600168)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40号

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武汉控股,A股证券代码:600168;

曹 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 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李 凯,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曹明、李磊、李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4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和公司公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明,2023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2018年至2021年公司对持股比例20%的联营企业武汉汉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西污水)进行会计核算时,以汉西污水未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汉西污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与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存在差异,导致公司对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根据汉西污水2023年5月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调整了2018年至202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其中2018年至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整金额分别为260.1万元、-260.1万元、92.8万元、-377.44万元、

284.6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92%、

1.01%、0.34%、0.92%、39.51%。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经查明,武汉三镇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镇房地产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2022年6月,公司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三镇房地产公司购买房产,购房金额2700万元,公司已向其全额预付购房款。按照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的原则,2022年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的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509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85%,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临时公告。2023年9月21日,上述购房交易终止。

综上,公司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核算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导致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第6.3.6条、第6.3.15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明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李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凯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会计差错事项系上市公司受联营企业出现审计差异的影响被动更正,公司无法对其形成控制,且此次调整涉及的金额较小,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凯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