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有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公司控股股东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十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整理转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