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7,423.59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弹泡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太原重工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可利用率考核违约金、维修成本考核违约金、大部件停机发电量损失、土地补偿费、风机安装误工费及融资利息合计57,423.59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2年8月,公司向大庆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诉请将本案移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审理;2023年9月,大庆中院作出一审管辖裁定,裁定移送太原中院审理;同月,拉弹泡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23年12月,黑龙江高院作出二审管辖裁定,驳回拉弹泡公司上诉,本案由太原中院管辖;2024年6月,太原中院立案。
二、诉讼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送达的(2024)晋01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