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不会对
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解释第17号规范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的会计处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范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的调整情况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年度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