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28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股证券代码:600172;
庞文龙,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治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会,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导致2021年少计折旧费用447.34万元,影响净利润总额
447.34万元;部分2021年12月转固的在建工程实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导致2021年末固定资产多计2202.89万元,在建工程少计2202.89万元。
此外,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2021年对部分事项未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范围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综上,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3.4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庞文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治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郭会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庞文龙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庞文龙、总经理陈治强、时任财务总监郭会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