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关于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庞文龙、陈治强、郭会、董安文:
经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差错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6,331.87万元,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79亿元,2023年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2.07亿元。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庞文龙,时任总经理陈治强,时任财务总监郭会、董安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庞文龙、陈治强、郭会、董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加强与会计师沟通,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