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可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事宜,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孙开运:_______________
张纯信:_______________
张春光:_______________
2023年 7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