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13号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安通控股,A股证券代码:600179;
余河,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年4月20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涉及前期多项会计处理问题,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公告显示,一是对收入成本进行调整。因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对账结算进度滞后,导致预估收入和成本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3,113,387.51元,调增2019年营业成本15,551,001.71元。二是对债权申报差异调整。2019年12月19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安盛船务和安通物流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债权申报时点为2019年12月18日,2020年度在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对两家子公司债权进行了申报,
债权人申报及确认金额与公司账载的债务存在差异,应当调增2019年末应付账款,涉及金额73,292,269.01元。三是对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列报调整。公司2019年针对违规担保事项,预计了相应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金额678,587,900.00元,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属于财务担保合同范畴,针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列示为信用减值损失。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4,484.78万元,调减股东权益合计1.35亿元,调减净利润1.35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7%、12.25%、3.00%;2020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4,484.78万元,调减股东权益合计1.35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9%、8.52%。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本次更正的部分会计差错事项受2020年度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影响,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