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9  瑞茂通(600180)公司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耿红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时也

符合《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