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C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三年五月
目 录
序号 议案名称1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完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达成,进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
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
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
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如需)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
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