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了解,陈良先生、周立勇先生、曹双喜先生、袁勇先生、张敬周先生、荣幸先生、徐华峰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违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3、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
独立董事:陈友春 雷亚萍 李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