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9  格力地产(60018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6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3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1)。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103办公。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23年7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本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