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2023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拟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明确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以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档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