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及标记的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及标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股份部分被冻结及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披露的股份冻结及标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持有公司股份42,246,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07%;本次冻结的股份数为246,094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0.58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4%;累计冻结的股份数为246,094股,累计标记的股份数为42,000,000股,合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1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07%。
一、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本次股份被冻结及标记的情况
2023年11月9日,公司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所持有公司股份被部分冻结及标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情况
股东 名称 | 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到期日 | 冻结 原因 |
赵志华 | 246,094 | 0.583 | 0.034 | 否 | 2023年 11月8日 | 2026年 11月7日 | 司法 冻结 |
合 计 | 246,094 | 0.583 | 0.034 | 否 | 2023年 11月8日 | 2026年 11月7日 | 司法 冻结 |
(二)本次股份被标记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指示要求,本次股份涉及质押股份被标记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合计(元) | 被标记股票数量(股) | 人民法院需要冻结数量(股) | 人民法院需要冻结起止日 |
赵志华 | 23,967,700 | 42,000,000 | 42,000,000 | 2023年11月8日至 2026年11月7日 |
合计 | 23,967,700 | 42,000,000 | 42,000,000 | 2023年11月8日至 2026年11月7日 |
(三)股份累计被冻结及标记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股) | 累计被标记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赵志华 | 42,246,094 | 5.907 | 246,094 | 42,000,000 | 100 | 5.907 |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冻结及标记股份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次股份被冻结及标记事项数据系公司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知信息。
二、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及标记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其股份被部分冻结及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持有股份部分冻结及标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督促股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