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
大华核字【2024】0011007592号 |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 1-2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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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07592号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06271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泉阳泉公司编制的后附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泉阳泉公司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大华核字【2024】0011007592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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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泉阳泉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泉阳泉公司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6271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项目合伙人) | 冯嵩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鄢小华 |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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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 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112,200.10 | 126,900.68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503.96 | 423.94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45% | 0.33%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503.96 | 租金、废料及材料销售 | 423.94 | 租金、废料及材料销售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503.96 | 423.94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