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公司当期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杨 华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