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锦州港(600190)公司公告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补充约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宝来集团按照未偿付股权转让款的5%的年化利率标准继续承担资金占用费。鉴于宝来集团前期提前偿还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的事实及本次补充协议(二)的签订,有利于推动公司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公司应收款项坏账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同意公司与宝来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拟与宝来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资金占用费收取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杨 华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