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关于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及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
项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发行规模 | 拟一次或分次注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 | 拟一次或分次注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 |
资金用途 | 补充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 | 补充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 |
发行期限 | 不超过1年 | 不超过270天 |
发行利率 | 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 | |
发行对象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 |
发行方式 | 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 |
决议有效期 |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
二、本次发行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注册发行工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
(三)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四)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注册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获准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注册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