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辽宁宝来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暨交易完成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辽宁宝来化工有限公司
股权进展暨交易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子公司锦州腾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腾锐”)将持有的辽宁宝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化工”)30.77%股权转让给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集团”),转让价格为206,806.61万元人民币。
根据锦州腾锐、宝来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12月31日前,宝来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6,806.61万元,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宝来集团向锦州腾锐每年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10亿元、5亿元、5亿元。自股权转让交割日起,宝来集团以未偿付股权转让款本金为基础,按照7.5%的年化利率向锦州腾锐支付资金占用费。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为宝来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提供担保。
经2020年7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20年8月,公司与锦州腾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锦州腾锐将其对宝来集团的全部债权转由公司持有。
经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与宝来集团、锦州腾锐签署《补充协议书》,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宝来集团按月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5,000万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宝来集团按照未付金额的6.5%的年化利率标准继续承担资金占用费。
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根据公司与宝来集团、锦州腾锐签署的《补充协议(二)》,自2023年4月1日起,宝来集团按照未付金额的5%的年化利率标准继续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以实际占用天数为准。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3、临2020-040、临2021-003、临2021-024、临2022-009、临2022-017、临2022-057、临2022-059、临2022-066、临2022-071、临2022-081、临2022-087、临2022-091、2023-001、2023-005、2023-011、2023-017、2023-054、2023-056、2023-061、2023-064)。
二、交易完成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宝来集团支付的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占用费11,000,694.43元。至此,公司与宝来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收回股权转让款206,806.61万元,收到资金占用费29,242.9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已完成。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